“要深刻反思、抓实整改,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准‘症结’所在,建立长效机制……”为全面落实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昌宁县级分管领导对被巡察党组织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提出要求。
为避免因巡察整改不到位而产生“稻草人效应”和“破窗效应”,昌宁县探索建立县级分管领导参加巡察反馈会和“1+5+17+13”巡察整改监督两项工作机制,着力编织监督“责任网”,推动巡察发现问题全面整改,确保每个问题“清零见底”,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
建立县级分管领导参加巡察反馈会工作机制,巧借“上力”,抓实纵向监督。通过县级分管领导“一岗双责”的落实,实现“以上促下”推动反馈问题整改的目标。每一轮巡察情况经领导小组会议、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巡察办协调县级分管领导参加分管(联系)单位巡察反馈会议,并对巡察整改工作作要求。会后,巡察办将反馈意见抄送县级分管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县级分管领导切实承担监督和督促职责,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通过提醒谈话、约谈、召开工作推进会议、现场督促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进监督、时时监督。十四届县委巡察以来,10名县级领导参加33个被巡察党组织进驻动员会和反馈会,对巡察整改工作作要求,在进一步压实被巡察党组织政治责任的同时,跟进督促整改问题722个。
建立“1+5+17+13”巡察整改监督机制,凝聚“合力”,抓实横向监督,强化对县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即:每一轮集中整改结束,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整合5个纪检监察审查室、5个县委巡察组、17个派驻纪检监察组、13个乡镇纪委的力量,对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清单式“点对点”交办,责成被巡察党组织召开班子会,将存在问题纳入未完成事项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安排,限时完成整改,同时对党组织“一把手”进行约谈提醒。整改时限结束后,再次开展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整改和追责问责情况及时向巡察领导小组会议、书记专题会议、县委常委会汇报。十四届县委巡察以来,该县共开展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4次,制发《工作交办通知书》和《重要工作提醒》36份,督促整改问题500余个,约谈15人,提醒谈话19人。
“通过建立完善巡察整改工作机制,聚焦‘关键少数’,突出领导带头,提升了巡察整改质效,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巡察在党的自我革命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治巡察,坚持标本兼治,以首善标准提升巡察监督质效。”该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金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