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有部分缴存职工(公职人员)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
为有效防范该行为再次发生,督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履行党组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该纪检监察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监察建议书,多措并举督促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督促进一步规范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求,缴存职工在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在购房的12个月内出售或转让的,应当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后的该笔提取不计入本人提取次数,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该笔提取时间间隔限制。
实行关口前移,强化源头防控,严格履行事前告知义务,书面告知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用途,只能用于购房,并由缴存职工签字确认,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优化系统设置,完善购房提取控制,在办理提取业务过程中,由系统判断一年内有无相同房屋地址的提取记录,审核人员根据系统提示有针对性的审核是否合规。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严格执行前台受理、后台复核、事后稽核“三道防线”,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严禁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购买二手房提取业务复核,利用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与住建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定期对一年内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复查,对查实的职工及时进行追缴。对拒不退回的,按程序将有关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当事人家庭5年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由中心同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属公职人员的同时按管理权限向属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