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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诬告陷害、扰乱信访秩序典型案例的通报(三)

  • 发布时间:2026-06-23 17:21:01
  •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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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常态化惩治诬告陷害工作走深走实,持续释放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切实维护正常信访举报秩序,现将刘某等人诬告陷害、扰乱信访秩序典型案例(第三批)通报如下:

一、刘某诬告陷害他人职务侵占等问题案。2025年12月,楚雄州楚雄市群众刘某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楚雄州楚雄市某村党总支书记胡某私吞村集体资产等问题。经查,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系刘某受他人唆使,主观臆断、捏造事实诬告。2026年2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罗某扰乱公共秩序案。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玉溪市新平县某村村民罗某多次拨打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新平县某村委会收支情况不明等问题,并扬言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经查,举报反映问题失实,系罗某为泄私愤、引起关注,扬言危害公共安全。2026年3月,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三、付某诬告陷害他人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案。2025年5月至10月,楚雄州双柏县某单位职工付某多次向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冒名举报双柏县某单位领导郭某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经查,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系付某对郭某心生不满,为泄私愤实施诬告。2026年3月,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付某党内警告处分;公安机关依法对付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张某诬告陷害他人贪污等问题案。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昭通市盐津县村民张某多次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当地村干部刘某贪污救灾物资等问题。经查,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系张某与刘某存在矛盾,实施诬告。因张某还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题,2026年4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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